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成为跨国经营企业必须掌握的税务工具。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核心逻辑是:避免同一笔所得在中国和来源国被双重征税——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三种抵免方式
直接抵免:适用于企业直接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办事处、项目部等(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直接抵免的计算比较简单:境外分公司已向来源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凭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直接在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举例:中国某企业在越南设立分公司,2025年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已向越南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税率20%)。该企业在计算中国企业所得税时,抵免限额=100万×25%=25万元,实际已缴20万元未超过抵免限额,可以全额抵免。该企业在中国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5万-20万=5万元。
间接抵免:适用于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通常要求持股比例不低于20%)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间接抵免可以"穿透"子公司层面——子公司向其所在国缴纳的所得税中,对应归属于中国母公司的部分,也可以在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间接抵免最多可穿透三层:中国母公司→境外子公司(第一层)→境外孙公司(第二层)→境外重孙公司(第三层)。
税收饶让:指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享受的税收优惠(如免税、减税、退税等),即使来源国实际未征税或征税额低于中国税率,中国也视同已征税,允许抵免。税收饶让须以中国与来源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中有"税收饶让条款"为前提。目前,中国与日本、韩国、新加坡、德国、法国等国家的税收协定中包含税收饶让条款。
抵免限额计算方法:分国不分项 vs 综合抵免
分国不分项:以每个国家(地区)为单位,分别计算抵免限额。举例:企业2025年在A国取得所得100万元、已缴税额10万元,在B国取得所得200万元、已缴税额60万元。分国计算:A国抵免限额=100万×25%=25万元,实际已缴10万元可全额抵免;B国抵免限额=200万×25%=50万元,实际已缴60万元,超过限额的10万元当年不得抵免,可在以后5年内结转抵免。
综合抵免:以全部境外所得为基数,统一计算抵免限额。上例按综合抵免计算:境外所得总额=100万+200万=300万元,境外已缴税额合计=10万+60万=70万元,综合抵免限额=300万×25%=75万元,实际已缴70万元未超过限额,可以全额抵免。
企业可以选择分国不分项或综合抵免方法,但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境外所得申报流程
企业取得境外所得,须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并申报。申报时须报送:《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表);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须附中文翻译件,翻译件须由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境外子公司财务报表(如适用间接抵免);企业境外投资架构图(显示各层持股关系和持股比例)。
如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多个国家的境外所得,且适用间接抵免的,申报资料较为复杂,建议提前3个月开始准备。
税收协定网络的利用
中国已与11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税收协定通常降低了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税率。举例:中国企业在未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股息所得,来源国可能按30%税率征收预提税;如中国与来源国签署了税收协定且协定规定股息预提税税率为10%,则企业可以按10%税率缴税,少缴的20%就是税收协定带来的优惠。
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前提是:企业须向来源国税务机关申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由中国税务机关出具),并提交给来源国税务机关,申请适用税收协定优惠税率。
企业合规建议
第一,在境外投资前,应调研中国与投资目的国是否有税收协定,以及协定中是否有税收饶让条款,这将直接影响境外所得的总体税负。第二,"走出去"企业须建立境外所得台账,详细记录每个境外项目或子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已缴税额、抵免限额等信息,确保年度汇算清缴时准确申报。第三,如企业适用间接抵免,须确保对境外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不低于20%,并留存境外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股息分配决议、境外完税证明等资料备查。第四,如企业在境外被多重征税(如来源国征收了企业所得税,又征收了股息预提税),须仔细研究税收协定,判断是否可以享受间接抵免或税收饶让,避免多缴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3条、第24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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