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国家市监总局申请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申报流程及材料
(一)新设立内资企业名称:申请人登录国家市监总局网上注册系统提交申请,核准通过后持总局网上发放的《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告知书(内资)》(不盖公章)等有关材料到深圳市企业注册局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加盖总局企业登记专用章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业务专用章),无需到国家市监总局现场办理。
1、首次领取通知书提交材料清单
《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告知书(内资)》(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2、补领通知书提交材料清单:
已领取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丢失需要再次领取的,提供由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的有关情况说明。
(二)新设立外资企业名称: 申请人可以选择登陆国家市监总局网上注册系统提交申请(需上传投资人证明文件PDF格式扫描件),也可以到深圳市企业注册局名称管理科现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网上申请的,其审核与打印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程序参照新设立内资企业流程。现场申请的,由受理人员审查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网上注册系统上报总局审核;核准后,受理人员从网上注册系统下载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加盖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业务专用章,发放给申请人。
1、通过网上方式申请
(1)首次领取通知书提交材料清单:
《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告知书(外资)》(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2)补领通知书提交材料清单:
已领取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丢失需要再次领取的,提供由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的有关情况说明。
2、通过现场方式申请
(1)现场申请提交材料清单:
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②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③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首次领取通知书提交材料清单
《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告知书(外资)》(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3)补领通知书提交材料清单
已领取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调整已核准项目需要再次领取的,应交回原件;原件丢失或者有其他合理理由无法交回的,提供由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调整、延期:申请人可登陆国家市监总局网上注册系统对已经核准、尚未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进行部分调整。可调整的项目包括:地址、注册资本(金)、投资人名称和证照号码、经营范围、行业代码、名称证有效期。打印发放或补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程序参照新设立内资企业流程。
调整后登记机关改变的,提交原登记机关未登记书面证明。
调整已核准项目后,需要再次领取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收取通知书原件;如原件丢失或者有其他合理理由无法交回的,应收取由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的有关情况说明。
(四)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调整、延期:申请人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核准的,既可以通过网上注册系统申请调整,也可以到现场提交调整申请;申请人原通过现场受理的,需继续到现场提交调整申请。由于项目调整需迁往外地登记机关登记的,应当向改变后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打印发放或补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程序参照新设立外资企业流程。
调整后登记机关改变的,应当收取原登记机关未登记书面证明。
调整已核准项目后,需要再次领取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收取通知书原件;如原件丢失或者有其他合理理由无法交回的,应收取由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的有关情况说明。
2、现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调整、延期业务
(1)现场申请调整、延期提交材料清单
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②原《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如原件丢失或者有其他合理理由无法交回的,应收取由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的有关情况说明。
③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领取通知书材料规范
《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告知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调整已核准项目后,需要再次领取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收取通知书原件;如原件丢失或者有其他合理理由无法交回的,应收取由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的有关情况说明。
调整后登记机关改变的,应当收取原登记机关未登记书面证明(开具未登记书面证明)。
(五)已设立企业变更免冠行政区划名称预先核准:企业需到深圳市企业注册局名称管理科现场提交纸质变更申请材料;经受理人员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网上注册系统上报总局审核;核准通过后,受理人员从网上注册系统下载打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加盖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业务专用章,发放给企业。
1、内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
(1)提交材料清单:
①《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③关于变更企业名称的申请报告。
④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打印发放或补领《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程序参照新设立内资企业流程和材料清单。
2、外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
(1)提交材料清单:
①《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②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④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打印发放或补领《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程序参照新设立内资企业流程和材料清单。
二、注意事项:
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企业名称的预先申请,以及按照规定应当由总局现场受理、审核的预先审核和变更申请,仍需到国家市监总局现场办理。
2、申请单独使用“前海”为字号的企业名称,需在设立或变更登记时提交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批复文件。
三、深圳市企业注册局名称管理科办事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海松大厦A座3A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