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如不动产、股权、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在税法上被视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交易——非货币性资产按公允价值转让,确认转让所得;同时以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成本。如果公允价值高于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就产生了"评估增值",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处理:5年递延纳税
根据财税〔2014〕116号文,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计算示例:A公司以其名下的一处房产(计税基础500万元,公允价值2000万元)对B公司投资,取得B公司30%股权。A公司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2000万-500万=1500万元。A公司可以选择在5年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每年计入300万元。以企业所得税税率25%计算,每年因这笔投资产生的企业所得税=300万×25%=75万元,5年合计375万元。如果A公司不选择分期计入,须在第1年一次性计入15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375万元,现金压力较大。
个人所得税处理:5年分期缴纳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同样须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的,须在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未备案的不得分期缴纳。
公允价值的确定规则
优先按市场价格确定:如投资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如上市公司股票、商品房等),按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无市场价格的,按评估价格确定:企业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方法包括收益法、成本法、市场法等,企业须根据资产类型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
既无市场价格又无评估价格的,按同类资产的交易价格确定:参考近期(通常为1年内)相同或类似资产在公平交易中的成交价格。
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
会计处理上,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通常按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资产处置收益",并在投资当期一次性计入利润表。税务处理上,企业可以选择在5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一差异导致投资当期会计利润高于应纳税所得额,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未来年度会计上不再确认资产处置收益,但税务上仍需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
政策适用注意事项
第一,须在投资协议签订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情况的说明材料(含资产评估报告、投资协议、被投资企业验资报告等),申请办理递延纳税备案。未备案的,不得享受5年分期计入政策。第二,选择5年分期计入的,须严格按备案的分期计划申报纳税,不得提前或延后。如企业提前转让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的,尚未计入的转让所得须一次性计入转让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中介服务费(如评估费、律师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但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微信扫一扫打赏
支付宝扫一扫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