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修订版于2026年施行,核心变化是:将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污染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并修订了《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程》。这一修订的背景是:VOCs是大气污染的重要前体物,但长期以来未被纳入环保税征收范围,导致部分高排放企业缺乏减排动力。
征税范围扩大:新增VOCs等污染物
修订后的环保税法在"大气污染物"税目下,新增了苯、甲苯、二甲苯、甲醛、乙烯等20余种VOCs物种作为应税污染物。企业排放这些污染物的,须按排放量(折算为污染当量)计算缴纳环保税。VOCs的污染当量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以某化工企业为例:该企业每月排放甲苯10千克。如该省规定甲苯的污染当量值为0.3千克,则污染当量数=10÷0.3≈33.33。如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则当月应纳环保税=33.33×12≈400元。
企业自行监测义务
环保税法规定:纳税人须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自行监测。不具备自行监测条件的,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定期进行监测。
监测数据的使用:企业须将监测数据保存备查,并在申报环保税时,将监测数据作为排放量计算的依据。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抽查,发现数据造假或明显失实的,按"视同超标排放"处理。
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要求: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企业,如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未安装或擅自拆除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申报周期:按月计算、按季申报
环保税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须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申报时须报送《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和《污染物排放量计算表》。
排放量的计算方法:优先使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无监测数据的,使用排污系数法或物料衡算法计算;无上述两种方法的,由税务机关核定排放量。
超标排放的加征规则
企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环保税税额在应纳税额的基础上加征:超标1倍以下的,加征1倍;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的,加征2倍;超标2倍以上的,加征3倍。
举例:某企业当月应纳环保税为1万元,但监测数据显示其排放浓度超标1.5倍,则实际应纳环保税=1万+1万×2=3万元。
合规建议
第一,尽快完成VOCs排放情况排查,核实本企业是否被列入新增应税污染物征收范围。如属于征收范围的,须尽快安装VOCs监测设备。第二,建立环保税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监测数据管理、排放量计算和纳税申报。第三,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对监测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避免因数据失真导致税额计算错误。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26年修订);《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程》(生态环境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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