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标准从原来的"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至"月销售额10万元",这一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对于广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来说,这是一项实质性的减税红利。
政策核心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条件:第一,纳税人须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第二,应税销售收入须全部为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销售免税项目、出口免税项目的销售额);第三,须按期纳税(按月或按季申报),一次性纳税的不适用。
兼营免税项目的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如销售自产农产品、医疗服务、教育服务等)的,须对"应税项目销售额"和"免税项目销售额"分别核算。只有"应税项目销售额"月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部分,才能享受免税。未分别核算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且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举例:某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应税销售额8万元、免税销售额5万元。如已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8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如未分别核算,合计销售额13万元超过10万元,须就全部应税销售额8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
开具发票的注意事项
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开具发票的销售额,须计入月销售额累计数。如果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加上未开票销售额合计超过10万元,则全部销售额均须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只就超标的那一部分缴税,而是全额缴税)。
实务建议:小规模纳税人在月末或季末应汇总当月(当季)已开票销售额和未开票销售额,如合计金额接近10万元(或30万元),应合理控制开票节奏,避免超标导致全部销售额缴税。
与"征收率1%"政策的衔接
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这一政策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是两项独立的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其中一项,但不能叠加享受(即不能既按1%征收率缴税,又享受免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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