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中对白酒生产企业的申报要求变化最大——新增了《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附表6)和《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信息报告表》(附表7)。这一调整的背景是:白酒行业长期存在通过关联销售单位“低价出厂、高价批发”转移利润、规避消费税的问题。
附表6《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填报要点
附表6要求白酒生产企业按品牌、度数和包装规格逐项填报消费税。具体填报栏目包括:白酒名称(品牌+系列)、酒精度(%vol)、包装规格(如500ml/瓶、1L/瓶)、当期销售量(千升)、当期销售额(万元)、消费税适用税率(20%加0.5元/500克)、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
填报难点:白酒生产企业通常拥有多个品牌和系列(如茅台的飞天、五星、茅台王子酒等),每个品牌的出厂价差异很大,须分别核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对于采用“组合包装”销售的产品(如白酒+礼品盒),须将组合包装的总售价按各单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定白酒部分的销售额。
计算示例:某白酒企业当期销售53度飞天茅台100千升,出厂价每500ml 1499元,则销售额=100千升×1000升/千升×2×1499元/10000(换算为万元)=299.8万元。应纳消费税=299.8万元×20%+100千升×1000×2×0.5元/10000=59.96万元+10万元=69.96万元。
附表7《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信息报告表》
附表7要求白酒生产企业披露其关联销售单位(包括全资销售公司、控股销售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同的销售企业等)的基本信息和经营数据。填报内容包括:关联销售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关联关系类型(全资/控股/其他)、当期从生产企业采购白酒的金额和数量、当期向非关联方销售白酒的平均销售价格。
这一附表的核心目的是核查“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如果生产企业向关联销售单位的出厂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的平均价格”或“同类白酒的市场平均价格”核定生产企业的销售额。
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机制
消费税对白酒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从价部分税率为销售额的20%,从量部分税额为0.5元/500克(或500毫升)。其中的“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白酒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增值税。
如果白酒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向关联销售单位或非关联购买方收取的价格)低于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该品牌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税务机关将按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销售额计征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白酒生产企业的申请或主动核定,通常为该品牌白酒市场销售价格的70%。
举例:某品牌白酒市场销售价格为每瓶2000元(500ml),最低计税价格=2000元×70%=1400元。如果该企业的出厂价仅为1000元/瓶,低于1400元的最低计税价格,税务机关将按1400元/瓶核定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申报时间与流程
消费税按月申报,申报期限为次月15日内。白酒生产企业须先填报附表6和附表7,再填报主表《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电子税务局系统会自动校验附表6的“应纳税额”与主表“应纳税额”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将无法通过申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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