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随增值税法正式施行和增值税申报表全面升级,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二)进项税额明细表新增了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这一新栏目的增设,标志着增值税管理从"正列举式"向"兜底式"的转变——以前只有明确列出的转出项目才需要申报,现在任何不属于可抵扣范围的进项都有可能被归入第23b栏申报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的法理基础
增值税的抵扣链条逻辑是:用于生产经营的进项税额方可抵扣,用于非生产经营用途或者税法明确排除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已抵扣但后来发现不应抵扣的进项税额,须做"进项税额转出"——即在抵扣链条中反向操作、将已抵扣的税额"吐出来"。进项税额转出直接增加当期的应纳税额,影响企业现金流——因此转出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至关重要。
六大常见转出情形
第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企业同时经营一般计税项目(13%/9%/6%)和简易计税项目(3%/5%)的,为简易计税项目购进货物和服务的进项税额须转出。划分标准:能够明确区分用途的,直接转出;无法划分、混合使用的,按"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转出。
第二: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企业购进的货物、服务用于员工集体福利(如食堂食材、员工节日礼品、员工旅游)或者股东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须做转出。实务中的常见陷阱:企业以"办公用品"名义开票,实际购买的是员工福利商品——一旦被查实,不仅进项税额须转出,还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第三: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没收、销毁的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须转出。正常损耗(如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生产过程中的正常废品率)不需要转出。"管理不善"与"正常损耗"的区分:是否有制度漏洞或人为过失——仓储管理制度完善、但仍发生了少量霉变的,可能被认定为正常损耗;仓储管理混乱、导致大量库存报废的,属于管理不善。
第四: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增值税法明确:这四类服务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企业取得贷款利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虽然专票可以认证,但进项税额须全额转出——不得抵扣。餐饮服务同理,即使是商务接待、符合生产经营需要,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第五:购进不动产(房屋建筑物)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其对应的进项税额须按比例转出。不动产的进项税额转出计算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公式计算——如果不动产部分用于一般计税项目、部分用于简易计税项目,须按面积比例划分。
第六:异常凭证和已证实虚开发票。如果企业的上游供应商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异常凭证),或上游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已证实虚开),企业从该供应商取得的进项税额须做转出。但企业如果能证明"真实交易+善意取得"的,可以在转出后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抵扣——须提供购销合同、运输单据、付款凭证和入库单据等"四流合一"的完整证据链。
第23b栏的意义:兜底转出
附列资料(二)第23a栏为"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已有明确的适用条件——上游走逃失联企业),第23b栏为新增的"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任何不属于第14-23a栏明确列示、但又根据税法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都归入23b栏申报转出。23b栏的存在意味着:企业不能再以"申报表没有对应栏次"为由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兜底栏已覆盖所有转出场景。
转出的三种计算方法
直接计算法:能够直接确定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的(如某一张专票对应全部用于非应税项目),直接将该税额转出。
比例法:进项税额兼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免税项目且无法划分的,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计算转出。
收入比例法(不动产):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转出后如果用途改变(如从简易计税项目转为一般计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同样的公式计算可重新抵扣的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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