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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新规施行:企业被查时的权利与义务

2026年6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正式施行——这是近年来税务稽查执法程序最大的一次规范化升级。核心变化是:税务检查从此必须有"事前审批+正式文书"两道门槛。对于企业而言,这意味着面对税务检查时有了明确的"程序性权利"——不合规的突击检查,企业有权依法拒绝。

新规核心变化:检查必须有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参照司法部行政检查文书格式文本,修订了税务执法文书式样。新增了《税务检查审批表》——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实施检查前,须先填写《税务检查审批表》,列明检查时间、范围、依据和承办人员,报经所在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内容也进行了扩充——须明确载明: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时间(起止日期)、检查范围(检查所属期、检查税种)、检查依据(法律法规条款)、检查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与旧规对比:此前《税务检查通知书》仅列明"检查人员姓名和检查所属期",缺乏检查范围的详细描述和检查依据的明确引用。新规要求检查文书将"检查什么、为什么查"都写清楚——企业的知情权得到实质性保障。此外,紧急情况下可先行检查(如涉嫌转移、隐匿应纳税商品或货物),但须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先查后补"的窗口仍保留但限制在严格条件内。

企业的四项程序性权利

第一:知情权。企业有权在检查开始前获知:检查的法律依据(依据哪一条税法实施检查)、检查的范围(涉及哪些税种、哪些年度)、检查人员的身份信息。检查人员不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企业不能确认其合法身份。

第二:拒绝权。这是新规赋予企业的最核心权利——对不符合程序规定的检查,企业有权拒绝。具体而言:未出示税务检查证的,企业可拒绝接受检查;未出具《税务检查通知书》的,企业可拒绝接受检查;《税务检查通知书》未载明检查时间和范围的,企业可要求补正。注意:拒绝权不是"拒绝一切检查"的挡箭牌——如果检查人员出具了合法有效的检查文书和证件,企业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检查。拒绝合法检查属于妨碍执行公务。

第三:陈述申辩权。在检查过程中,企业对税务机关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依据、拟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须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对企业的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复核——不采纳的须说明理由。陈述申辩应在检查结论形成前提出,越早越有利。

第四:救济权。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企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期限为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或提起行政诉讼(向人民法院起诉,期限为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税款和滞纳金须先行缴纳后方可申请复议(纳税前置制度),罚款可在提起复议时暂不缴纳(提供担保即可)。

企业的三项配合义务

合规检查中企业须履行的义务:配合检查——提供检查所需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提供真实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接受询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须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违反配合义务的后果:拒绝接受检查或阻挠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如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应对检查的实务建议

检查人员到场后,企业应:第一步,核对《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文书上的被检查单位名称是否为本企业、检查时间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范围是否合理。核对检查人员的税务检查证——证件上的姓名、照片是否与本人一致、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第二步,安排专人对接——指定财务负责人或法务人员全程陪同检查,记录检查过程中调取的资料清单,避免资料丢失或调取范围被随意扩大。第三步,检查过程全程记录——企业内部做好"检查日志":记录检查人员到访和离开的时间、调取了哪些资料、询问了哪些人员、提出了哪些问题。第四步,检查结论出具后,认真核实事实认定是否正确——如有异议,在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前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2026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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