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延续了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的本质是"多抵进项、少缴税款"——纳税人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基础上,再额外加计一定比例抵减应纳税额。对于进项税额占比较高的服务型企业,这是降低增值税实际税负的有效工具。
两类加计比例及适用条件
第一类: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比例为15%。适用条件: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生活服务"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注意: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15%与生产性服务业加计抵减10%是两套独立的优惠政策,一个纳税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种。
第二类: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比例为10%。适用条件: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现代服务"范围较广,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广告等)、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律师、会计、税务咨询等)、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等。注意:此处的"生产性服务业"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口径不完全一致,须以增值税税目为准。
四项服务(邮政、电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比计算,以纳税人上一年度(或设立之日起)的销售额为依据。新设立企业在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的,按自设立之日起的销售额计算;超过3个月的,按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一旦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年内不再调整。
加计抵减的计算方法
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比例(10%或15%)。当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其中,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加计比例——即纳税人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的,对应的加计抵减额也应同步调减。
计算示例:某餐饮企业(生活性服务业,加计15%)当月销项税额5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30万元,无进项税额转出。则:加计抵减额=30万×15%=4.5万元;应纳税额=销项50万-进项30万-加计4.5万=15.5万元。相比不加计的情况(应纳税额=50万-30万=20万元),节省税款4.5万元。
申报表填报要点
加计抵减的申报填报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的"加计抵减情况"栏次。填报步骤:在第6栏"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中,分别填入"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本期可抵减额"等数据;"本期实际抵减额"按先进项抵扣后的余额与可抵减额孰低的原则填写;当期未抵减完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特别提醒:加计抵减政策与留抵退税政策并行不悖。企业同时适用加计抵减和留抵退税的,加计抵减额的计提不影响留抵税额的计算。但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后,已退税的进项税额对应的加计抵减额,应在退税当期同步调减。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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