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九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办理对象及范围:
办理条件: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2、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3、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4、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申办材料: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下列专项申请:
1、单位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在报告中应明确写明大类别和小类栏目);
2、填写《申办电子公告服务表》(下载word)(见附件)
3、主办单位和BBS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的书面材料及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BBS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聘书、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等
4、提供网站网址的域名证书(域名证书的域名注册人需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5、有健全的BBS五项管理制度(栏目明确制度、专职管理人员 负责制度、用户上网登记制度、规则张贴制度、安全保障制度);
(1)、栏目明确制度:网站在提出BBS专项申请时,应明确列出拟开办的BBS的各具体栏目和类别,需提供栏目版主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和联系方式。
(2)、版主负责制度:各个BBS栏目指定专职人员充当版主,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且必须设置不同的专职版主,版主必须是相关专业,必须是网站的专职工作人员(需提供版主的聘书或劳动合同),并实行版主责任制。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外,应对登载的信息负有人工过滤、筛选和监控的责任。
(3)、用户上网登记制度:上网用户使用BBS前预先履行登记注册程序的详细说明。
(4)、规则张贴制度:BBS的网站在留言板、论坛、聊天室、跟贴等BBS网页的规则张贴详细制度。
(5)、安全保障制度:BBS开放时间、信息安全的监控措施(人员管理、技术措施)等。
对BBS用户发出的信息应预先进行软件自动过滤和人工过滤,然后供人浏览,不得未经审查直接上网公开。软件自动过滤需提供技术过滤的程序源代码、关键字过滤的维护界面等,人工过滤要求网站上设置人工审核标志,建立人工审核制度,并要求网站的监控要做到实时在线值班。
6、签署《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书》;
办理程序:一、对于新办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的审批程序
1、申请人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或者在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
2、省通信管理局在4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审批程序
1、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2、 省通信管理局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方式:网站和办公场所
办理时限:新办受理3日,审批40日;非新办受理3日,审批14日
![]() |
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申请表 |